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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一发[199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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