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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9]7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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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关于中海集团增加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请示》(中海财[1999]583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178号)的规定,现对中海集团合并纳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海集团所属珠海船务企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市)、大连海运集团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市)、上海海客企业发展公司(上海市)从1998年度起从合并纳税范围中撤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海集团所属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名单见附件),1999年度进入合并纳税范围,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在上海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海集团增加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地  址1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2  中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3  中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4  中海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5  中海电信有限公司            上海6  中海客轮有限公司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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