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人社厅函〔2013〕1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提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宁人社发 [201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00元、1020元、950元调整为1300元、1220元、1150元。
二、同意你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元、10元、9元调整为12.5元、11.5元、10.5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