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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时 效 性】 人社厅函〔2013〕1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提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宁人社发 [201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00元、1020元、950元调整为1300元、1220元、1150元。

二、同意你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元、10元、9元调整为12.5元、11.5元、10.5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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