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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计算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市税发[1994]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土地增值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鉴于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尚未公布,为了在征收工作中操作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所列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暂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30%

    二、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末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末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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