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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9年第6号公告(关于修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进一步明确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现将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三十二、随附单证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订如下: 

1.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均按以下要求填报: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04”“05”“06”“07”“08”“09”“10”“11”填报。

“01”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2”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3”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4”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5”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06”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

“07”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8”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9”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10”中新(西兰)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11”中新(加坡)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2.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的“<  >”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03>”。一票进口货物中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  >”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011-3,5>”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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