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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的通知

【时 效 性】 外经贸资发[1997]7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宾、长春、沈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深圳市招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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