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国税函[2009]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结合财税〔2008〕56号文件的免税要求,加强后续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二○○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