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9]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结合财税〔2008〕56号文件的免税要求,加强后续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二○○九年二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