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所字[1995]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2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国税机关对独立核算、所得税就地入中央金库,有境外所得的企业,应认真组织填报,并于1995年3月1日以前将调查表,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各--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