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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行业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征发[1998]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税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行业发票管理,省局已以晋国税征发[1998]39号文下发各地,并在《山西日报》和《黄河电视台》发表了声明,为切实做好行业票据的管理,现根据各地反映和实际再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管理范围。行业发票系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以外的,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加盖单位有效戳记进行帐务处理的各类票据。如电费收据、煤气费收据、自来水收费收据、电视直销收款凭证名类商店销货收款凭证(小票)以及货物出入库单证等,均属于管理范围。

    二、管理权限。凡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印制的行业票据,严格按照晋国税征发[1998]39号文规定办理,即由省国税局审批印制。凡由各单位自行设计印制的行业票据,由地。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印制,并报省局备案。太原市各类票据原则上统一在省局印刷厂印制。

    三、宣传发动。各级国税局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做好行业票据管理宣传工作,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印发文件,以征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切实管好用好各种行业票据,达到以票管税之目的。

    四、收费标准。各级国税局发售的各类票据原则上按工本费出售,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审批定价,不准擅自或变相涨价。

    五、加大检查。1999年第一季度,各地要开展行业发票的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审批印制和使用非法票据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限期仍不更正的,每份非法票据处以一万元罚款。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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