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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财税【2011】第0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11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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