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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1999]2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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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易县板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福河木业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请示》(保国税政发[1999]55号、56号)收悉。

    批复如下:

    易县板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福河木业有限公司其主要产品为中密度纤维板和硬质普通纤维板、细木工板,主要原料为森林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符合国经贸资[1996]809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并于一九九九年九月通过了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以上公司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和硬质普通纤维板、细木工板产品销售收入增值税在一九九九年底以前,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

    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你局要严格要求上述企业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对不按要求独立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企业,不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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