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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震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地震业余测报网点观测员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行[1999]15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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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地震办公室:

    我市区县地震办开展地震监测工作以来,经长期努力,已形成由区县地震办负责管理的区县地震测报网点,网点测报员均为业余兼职人员,多年来他们坚持工作在地震观测第一线,为保卫首都的安全做出了贡献。但业余测报员的补贴费标准偏低,且十多年来未做过调整。为稳定区县地震测报员队伍,切实加强我市的地震监测工作,决定对1989年出台的地震业余测报网点观测员补助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观测人员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综合观测点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地下水及宏观动物异常观测点(含单项手段点)补助费为每人每月80元。

    三、节假日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天4元。

    四、企事业观测员补助办法不变。

    增加的补助经费仍在各区县地震办事业费的“业务费”中列支。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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