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试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第三条引用的“[86]国税协字第030号”应为“[86]财税协字第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