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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国税一[1999]1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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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核实清理情况填报核实清理统计表(见附件一),于1999年8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第四季度后视本地收入情况,对1998年底前欠缴的"两税"(增值税、消费税),与期初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对申请抵顶欠税的企业要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陈欠"两税"税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8号文件规定,第四季度后上报省局审批。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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