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国税一[1999]1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核实清理情况填报核实清理统计表(见附件一),于1999年8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第四季度后视本地收入情况,对1998年底前欠缴的"两税"(增值税、消费税),与期初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对申请抵顶欠税的企业要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陈欠"两税"税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8号文件规定,第四季度后上报省局审批。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