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税[2009]1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约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9年1月1日以后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