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
财税字[1996]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消费税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发布日期:1996-02-09
生效日期:1996-02-09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6]10号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