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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6]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发布日期:1996-02-09
生效日期:1996-02-09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6]10号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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