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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地税特字[199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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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目、税率的核定问题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核定程序与计划管理一致,实行同级核定的办法,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实核定,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定税率的上级税务机关。

    1、计划文件中未标核定文号或在半年内未取得核定通知的投资项目。

    2、征收管理中发现项目实际建设用途与原核定税率时的建设用途不符的投资项目。

    二、关于零税率项目的管理问题为了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的管理,省局将制定下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关于装饰装潢投资征税问题对新建项目(包括竣工决算2年内的)进行的装饰装潢工程,按主体工程适用税率就其全部投资额计税;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潢工程,凡投资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比照对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征税的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装饰装潢工程的投资者,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必须在装饰装潢工程投资前30日内到项目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新、旧认定、项目申报手续。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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