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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国税发[1999]1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饲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今年我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我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从8月1日开始,10月30日前结束,请各地、市国税局及时通知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抓紧办理有关申请免税手续,及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做好审核及免税管理工作,防止骗取免税。

    三、经营饲料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的饲料范围的,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审核办理有关征免增值税手续。

    四、各地、市国税局要组织力量对1999年6月以前的饲料免征增值税情况进一步检查,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规定的饲料范围的,已经给予免税的要补征增值税。各地、市国税局于1999年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五、《广西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审批表》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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