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国税函[2009]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同时,要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并注意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相结合,对达到标准的及时办理认定手续。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OO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