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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9]第1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拍卖行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必须按规定向买方开具销售发票。

    二、拍卖行拍卖货物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货物范围的,需由拍卖行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县(市)级国税机关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免征增值税;否则,应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有关免税审批办法暂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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