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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发[1997]1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7]2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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