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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三个文件的通知

【时 效 性】 [88]湘税二字第6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和[88]国税地字第030号《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营、集体、个人发放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应贴花完税。

    2.凡适用于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主要包括上级拨入的、税后利润中补充的,职工入股以及社会集资入股的流动资金。

    3.凡记载资金的帐簿已贴花完税的,在重新启用新帐时资金又没有增加的,只需加盖戳记表明已征印花税。

    4.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军工企业,无论是生产军用品还是民用品,一律要按规定交纳印花税。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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