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征发[1995]5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86号),就县国家税务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作出规定,即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