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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具有税收执法权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征发[1995]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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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86号),就县国家税务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作出规定,即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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