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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9]1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生猪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1996年5月省政府修改发布的《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规定,在屠宰环节征收屠宰税。不准在饲养、收购、销售环节征收,严禁按人、户、亩等摊派征收屠宰税。如发现向农民任意乱收屠宰税的行为,省局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对养猪专业户在牲畜出栏时要严格按第四条 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年无出栏生猪或出栏生猪达不到5头的不征税。

    三、专业养猪户界定标准:

    (一)以养猪为其主业。全年养猪所用劳动时间要高于其它副业所用时间。

    (二)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养猪收入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

    (三)以年出栏生猪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

    (四)对饲养鸡、牛、羊以及其它牲畜或动物的非专业饲养户,比照非专业养猪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专业户的界定标准参照上述专业养猪户界定标准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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