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1997]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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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支持铁路的建设和发展,国家保留了对部分铁路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到1995年底已经到期。经报国务院同意,决定对这部分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保留两年。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176号)第一条法规,在1994、1995年度已经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1996、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其他企业一律按法规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