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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漳泽水库销售工业用水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晋国税流发[1994]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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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长国税流字[1994]第16号、第22号请示悉。关于漳泽水库管理局销售工业用水如何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通知中“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漳泽水库管理局供应工业用水而收取的水费,不应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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