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流发[1994]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长国税流字[1994]第16号、第22号请示悉。关于漳泽水库管理局销售工业用水如何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通知中“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漳泽水库管理局供应工业用水而收取的水费,不应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