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晋税计发[1994]29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西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关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市场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各项税收的征收、汇解问题,省局曾在晋税计发[1993]55号和[1994]4号通知中已作规定。为方便操作,再明确规定如下:
一、征管范围不变。对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市场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各项税、费、附加、基金,仍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税款征收、汇解问题。
1、对用同一完税证征收的以增值税为主的各项税、费、附加、基金,汇解时仍执行“五五”规定,即按所征税款总额的50%以“增值税”科目入库(中央75%,地方25%),50%以“个人所得税”科目入库。
2、对用完税证单独开票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投调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均按相应的预算科目全额缴入相应金库。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