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所[1999]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由总机构直接上报市局审批。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在总收入2%以内实行定额提取,总额控制。
三、从一九九九年度起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