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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所[1999]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由总机构直接上报市局审批。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在总收入2%以内实行定额提取,总额控制。

    三、从一九九九年度起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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