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税字[1995]61号《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