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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的劳动力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不准税前扣除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8]3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黑政发[1998]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限期取销和降低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精神,从一九九九年一月起,对企业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的劳动力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扣除问题规定如下:

    一、 各类企业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的劳动力管理费不准税前扣除;

    二、劳服企业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的企业管理费不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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