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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财务监管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财商字[1997]3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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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财务监管问题的请示》〔闽财商(1997)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财商字〔1997〕50号)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机关进行财务监管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范围。城市信用社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后,已不再是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属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应当由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管。

    希望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我部财商字〔1997〕50号文件确定的分工,切实加强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对于金融保险企业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可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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