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商字[1997]35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财务监管问题的请示》〔闽财商(1997)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财商字〔1997〕50号)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机关进行财务监管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范围。城市信用社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后,已不再是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属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应当由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管。
希望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我部财商字〔1997〕50号文件确定的分工,切实加强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对于金融保险企业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可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