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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
【时 效 性】
冀财税[1999]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具体返还程序按冀财税字[1998]47号文办理,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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