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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字[1999]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内国税流字[1999]22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开始,对我区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以及从事批发、零售的企业,其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凡企业提出申请要求按“饲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一律由旗县国税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区局审批后,方可免税。对经区局当年确认为“饲料”的产品或商品,以后年度需继续免税的,可由旗县国税部门负责审核,盟、市局负责审批。

    二、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至文到之日前各地执行的与国税发[1999]39号文规定不一致的糖渣、醋糟、酱油渣、豆腐渣等免税饲料,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以销售对象确定征免界限,并认真进行清算。原区局制定的有关明确“饲料”范围的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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