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西国税函[1998]4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西安、汉中、咸阳市国家税务局、榆林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总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各总公司所属驻陕企业,1998年度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扣除标准(详见附件),准于在税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