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答:本条款是指第三、四、七种类型企业如当年被批准并获得财政资助,只能在以后连续的两年或三年内申请此类型财政资助。即便该企业复审通过或被重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的财政资助。 以符合资助条件的第四类型企业来具体举例: 情况1:申请企业在2007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于2007年按照第四种类型企业申请并成功获得财政研发资助,如2008年-2009年未申请财政研发资助,则此次(2010年、2011年)及以后也不得申请第四种类型企业的财政研发资助; 情况2:申请企业在2007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2007年-2009年未享受第四种类型企业的财政研发资助,该企业于2010年复审通过或被重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则此次可申请第四种类型企业2010年、2011年的财政研发资助; 情况3. 申请企业在2008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则此次不得申请第四种类型企业2009年财政研发资助,但可申请2010年的财政研发资助; 情况4. 申请企业在2009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则此次可申请第四种类型企业2010年、2011年的财政研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