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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农[1993]24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9号《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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