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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时 效 性】 新政函[1997]1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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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所得税优惠的请示(天毛[1997]字第046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为加快企业改革步伐,支持上市公司平等竞争,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在执行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24%的征收基础上,自上市之日起按15%缴纳,优惠的9个百分点由乌鲁木齐市财政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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