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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1999]0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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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将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认真做好《纳税申报办法》的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我市一般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下同)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均执行本办法。

    二、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北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销售清单》;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四)《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分支机构包括设在外省、市与之统一核算的车间、仓库、办事处等);

    (五)当月发生出口“免、抵、退”增值税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报送《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报送审批程序仍按京国税[1997]168号通知规定办理。

    三、总局通知中规定的“备查资料”,除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款按规定上报外,其它“备查资料”不随纳税申报资料报送。

    一般纳税人应对《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备查资料”按规定装订,妥善保管,其中《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5、7项“备查资料”的保管,应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五年,对《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及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备查资料”保存十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对视同销售行为征税的规定,对当月发生有列举视同销售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应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视同销售货物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作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五、根据《纳税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征税/扣税单证总簿封面》的格式要求,本市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应分别征税单证和扣税单证,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样式附后)。对《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1、2、6项“备查资料”,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对第3、4项列明的扣税凭证,使用《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一般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暂不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或《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但对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实际开具份数,填写《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内容。

    (三)启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后,一般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六、一般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9号通知《纳税申报办法》所附《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的要求及以下补充说明,认真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列“所属行业”栏,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依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填写“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其他行业”。

    2.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超过三项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不填报“货物名称”栏,按不同税率汇总,分别填报“适用税率%”栏、“销售额”栏及“税额”栏,同时填报《北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销售清单》(样式附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行“进项税额转出”各栏,只填报“合计”栏,其明细各栏暂不填报。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4行“其中:欠缴税额”栏,是指本期已缴税额(不含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小于期初未缴税额的部分。即:欠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

    5.市局京国税[1997]168号通知第三条第2款有关进项税额转出的填报规定停止执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为便于分析、研究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市局对《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列了部分经济指标(样式附后):

    1.“财务指标”部分“其中:库存商品”栏数据,由商业企业根据“库存商品”科目的核算内容填报(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应剔除“商品进销差价”)。

    2.“销项发票”部分均包括免税货物、出口免税货物的销售额。

    3.“其他指标”部分:

    (1)“外购货物实际采购成本”栏应根据企业当期外购货物(不含外购固定资产)的实际采购成本填列:工业企业应根据“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商业企业应根据“商品采购”(或“库存商品”)、“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应剔除“商品进销差价”)。

    (2)“商业库存商品实际采购成本”栏数据,由商业企业根据“库存商品”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应剔除“商品进销差价”)。

    (3)“部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税额”应填写企业当期发生的按会计制度规定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计税额。此项数据应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视同销售货物情况统计表》中“确定的计税依据”栏“合计”项数据相一致。

    (4)“已入库的查补增值税税款”栏数据是指纳税人经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已补缴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不含滞纳金和罚款)。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的“发票号码”栏(第2、4、6、8、10、12栏)暂不填报。

    七、一般纳税人应按市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核算管理通知》)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并进行增值税申报。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其部分申报指标,应按照《核算管理通知》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基本核算内容填报。

    八、一般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方式可采用手工填报方式或电子申报方式。对采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同时书面报送上述纳税申报资料。

    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视同销售货物情况统计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北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销售清单》、《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及《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市局统一印制。

    十、各局应按本通知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新、旧申报数据的转换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税款所属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市局京国税[1995]212号通知同时废止。各局在8月30日前将此项工作小结上报市局。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1999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2日    国税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实际开具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的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的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略)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略)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略)

    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四)“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五)“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人代表的姓名。

    (七)“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八)“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九)“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销项”部分“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合计”栏的填写口径,为应征增值税的所有货物和应税劳务,包括出口先征后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等。其中“销售额”栏,填写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劳务所取得的全部销售额,包括财务上不作销售但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等。

    “货物名称”栏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如果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超过三项的,应按不同税率汇总填报,但必须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货物分类口径填列“货物清单”,清单的具体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十一)第8项“免税货物”指国内环节免税货物。

    (十二)第9项“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栏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包括实行出口“先征后退”货物的销售额。

    (十三)本表“进项”中的第10项“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本月数应根据本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以及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计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期可以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进料加工企业虚拟进项税额、实行出口“先征后退”货物负担的进项税额亦在本栏合计填列。

    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与应税货物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亦应填入本栏。

    (十四)第11项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第12至17项填写明细数。

    (十五)第12项“免税货物用”填写销售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包括出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十六)第13项“非应税项目用”填写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十七)第14项“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项目的进项税额。

    (十八)“第15项”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的进项税额。

    (十九)第16项“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填写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十)第17项“其他”填写第12--16项以外按规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含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进项税额。

    (二十一)第18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末余额”填写纳税人期末尚未抵扣完的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二十二)本表“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1.第22项“上期留抵税额”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

    2.第23项“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实际退税额。

    3.第27项“代扣代缴税额,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

    (二十三)第32项“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填写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向税务机关预缴本期应纳税额数。

    (二十四)第34项“欠缴税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二十五)第35项“本期应补(应退)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尚未缴纳的数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一)“财务指标”部分按照纳税人当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关栏目填写,其中商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栏按照《损益表》“商品销售收入净额”栏数据填写。

    (二)“销项发票”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开具普通发票”栏按照“备查资料”情况填写,“未开具发票”栏填写纳税人销售(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税额,上述三栏均包括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税额。

    (三)“进项发票或凭证”部分各栏按照“备查资料”情况填写。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二)“填写日期”,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按发票份数填写,纳税人按本使用的,应换算份数后填写。

    (四)“本期开具”栏填写纳税人当期填开的发票份数,包括误填作废的发票份数和一本发票中剩余未开但按规定缴销的空白发票。

    (五)“本期作废或遗失”栏填写整本作废的空白发票和丢失的发票。

    (六)“交回未开发票”栏填写交回给税务机关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四、《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异地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月销售额”和“本年累计销售额”栏填写由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但仍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发票、收取货款并统一纳税的销售额。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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