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地税发[1995]10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玉溪地区行政公署: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署转报的新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提高鲁奎山大红山铁铜矿资源税征税标准的请示》(玉署发[1994[141号)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鲁奎山和大红山矿区的铁、铜矿石现行资源税征税定额作适度调整:
1、铁矿石。入选露天矿,由现行每吨征税10元调整为14元;入选地下矿,由现行每吨征税7元调整为11元;入炉露天矿,由现行每吨征税15元调整为21元;入炉地下矿,由现行每吨征税14元调整为20元。
2、铜矿石,由现行每吨征税0.85元调整为1.40元。
二、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文件精神,减按上述调整后征税定额的60%征收。
三、上述征税定额的调整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