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5]6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从1995年起,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向所成员企业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按销售收入0.2%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