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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国税发[1999]1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区、地级市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把我区国税各项征管工作落到实处,迎接国家税务总局的检查。经研究决定,于今年9月20日-27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及要求。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规定的“登记率”等十个率为主要内容,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119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67号,以及《全区国税稽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桂国税发[1999]47号)等文件规定的目标要求,以地区、地级市为单位进行记分考核(具体记分办法附后)。

    二、参加交叉检查人员。各地、市各抽出3人,(其中征管1人,稽查1人,负责法规或计会统工作1人)于9月19日到自治区国税局集中,然后统一组织安排分成若干小组分赴各地、市进行检查验收。

    三、评比及其他工作。根据各小组检查验收的记分情况,集中区局进行评比,按所得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评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若干等级名次。即分数达91-100分者为优秀,81-90分为良好,71-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然后,将获得各不同等级的良好以上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合格单位通报全区批评限期纠正,并按照规定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地、市,将取消其全区考核获奖资格。即在明年验收的“全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目标考核”及“全区国税稽查工作考核”中不得参加评奖。以上通知请各地、市国税局尽快贯彻到各县、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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