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5]2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95 年10 月9 日,湘地税函[1995 ]211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新税制实施以来,部分地市在对交通运输业征税时,其计税依据仍沿袭以前的规定,如对原湘运系统运输企业征税时,仍以售票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造成了对部分运输企业的重复征税。根据新的营业税法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运输业务的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运输收入及各种价外收入。因此,对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应以实际取得的运输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我省过去对湘运系统客运企业按售票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从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