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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葛店煤矿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8]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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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濉溪县地税局要求对葛店矿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报告》(地税政三[1997]273号)收悉。

    经调查了解,濉溪县葛店矿工矿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矿区标准。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对濉溪县葛店矿工矿区的土地及房产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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