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人工[1993]第1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经市领导批准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实行训练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训练津贴的范围限于区、县人民武装部中执行训练任务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每人每天1元,按实际参训天数计发。
三、训练津贴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199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