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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实行训练津贴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人工[1993]第1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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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经市领导批准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实行训练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训练津贴的范围限于区、县人民武装部中执行训练任务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每人每天1元,按实际参训天数计发。

    三、训练津贴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1993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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