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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对江永县人民政府请示开征糖料蔗、果蔗、槟榔芋农业特产税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财农税字[1994]2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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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江永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开征糖料蔗、果蔗、槟榔芋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已由省人民政府转来我厅,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糖料蔗、果蔗农业特产税。其中:糖料蔗农业特产税在收购环节向收购者征收,税率为5%;果蔗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向生产者征收,税率为8%。

    二、对槟榔芋暂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全省其他县(市)同类产品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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