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地税函[2008]1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我省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因此,在省局尚未开发开票软件之前,《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暂时使用由中国报关协会开发并下发代理企业使用的开票软件开具发票。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票征税。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