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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8]0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8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对于1997年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可自199811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8128国税函〔1998737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1228新地税一字〔1998090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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