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地税发[1995]8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劳务活动收入,属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对“过渡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过去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按本批复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