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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渡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地税发[1995]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一、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劳务活动收入,属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对“过渡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过去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按本批复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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