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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应收未收利息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琼财税函[1995]政字第2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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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信总公司:

    你公司琼财信[1995]52号《关于我司应收未收利息、分成利润及缴纳营业税额情况的汇报》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根据贷款合同提取的应收利息,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应作为营业收入,因此,应当计征营业税。但是,若原来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过高,后来经法院判决或者借贷双方改签贷款协议合理降低了原贷款利率,因而减少应收利息部分可以调减当期计税营业额。已缴纳营业税的可以抵减以后纳税期的计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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