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国税个[1999]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当中,出现的相应情况要及时向省局报告。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结束后,各市于1999年6月25日前将报表和总结报省局,报表的数字要真实、准确。